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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的通知,指出,2002年中央頒佈的《幹部任用條例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,中央決定予以修訂。較之12年前的版本,修訂後的條例加入了“裸官不得提拔”、“被問責幹部兩年內不得升職”等與實際聯繫緊密的內容。(1月16日新華網)
  針對群眾深惡痛絕的“裸官”現象,新《條例》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,凡“群眾公認度不高的;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;有跑官、拉票行為的;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、或者沒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;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;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”不得列為考察對象。其中“裸官不提拔”的規定,被不少網民認為是“斷了貪官後路”,釋放出中央堅強的反腐決心,被視為對“裸體做官”的再次宣戰。
  “裸官”是貪污腐敗高發人群。人們將這一群體對象稱之為“爬行的壁虎”:在遇到危險時,能立即截斷一段尾巴而逃離現場。貪官在“裸體”之前,常常效仿壁虎行事,先以種種“合理的”名目將妻子兒女轉到境外,然後暗渡陳倉,將巨額國有資產非法轉移出境,以解決一家老小的後顧之憂。一旦有風吹草動,便迅速抽身外逃,溜之大吉。
  近年來,“裸官”醜聞常常見諸報端,包括原中國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高嚴、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、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,以及原福建省工商局長周金夥等。特別是被媒體稱為“中國高速列車技術奠基人”張曙光,其妻子和孩子一直生活在美國,並擁有多幢豪宅和數額驚人的存款。這些“出事”的官員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特點:早已把妻兒送往海外,然後不擇手段瘋狂斂財,再將錢財轉移到海外。
  實際上,官員報告個人事項制度,長久以來就有。早在1997年,中央和有關部門多次根據形勢的變化,就把“本人、子女與外國人通婚及配偶、子女出國(境)定居情況”作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事項之一。儘管政策規定早有,但在操作實施方面,還屬官員自己上報、自我約束,沒有嚴格的執行標準和制度,執行起來隨意性大,缺乏可操作性,“治裸”幾乎成為反腐敗鬥爭的一個軟肋。
  新《條例》明確提出“裸官不提拔”,表明“裸官”問題已經開始逐步解決。第一,給各級組織、紀檢部門提供了政策依據。之前,還沒有對這些“特殊官員”採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監管,“裸官不提拔”就是要對那些“善留後路”的官員高度警惕,在提拔任用的時候特別小心,在賦予領導責任時格外謹慎。第二,說明對“裸官”性質有了準確界定。過去,界定“裸官”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說法,實踐中的情況也比較複雜,“裸官不提拔”明確了“裸官”的後果,既利於“裸官”現象的收斂,也利於官員踏實履職,穩定吏治。第三,充分反映與時俱進的反腐策略。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,一系列現代化反腐手段和措施也逐步豐富和強大起來,“裸官不提拔”從源頭和制度上預警官員沒必要去做“裸官”,是與時俱進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需要,更是人民群眾願望的體現。
  總之,“裸官不提拔”,一方面顯示出中央從嚴治黨的堅強決心,另一方面也表明反腐倡廉工作正在深度推進。中央針對官員腐敗的新動向,堅持標本兼治、綜合治理、懲防並舉、註重預防的方針,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,將官員配偶子女移居國(境)外等情況列為重點監管對象,無疑是必要和及時的。
  文/胡也  (原標題:“裸官不提拔”釋放反腐堅決信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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